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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地铁时因拒绝安检而遭安检员阻拦进站,冲动之下,苏女士竟掌掴安检员,后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因不服该处罚,苏女士后将北京市GA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苏女士要求撤销该处罚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9日,49岁的苏女士在北京地铁15号线顺义站A口前,未将携带的书包通过固定式安检仪检查的方式进站,而是要求安检员何某用手持式检查仪检查。由于检查仪数次报警,何某要求苏女士将书包再次通过固定式安检仪检查。苏某不予配合并欲强行进站,被何某阻拦后即用右手打了何某一个耳光。事发后,市GA局公交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发出《GA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苏某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苏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后,苏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GA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GA机关应对苏女士不配合安检并殴打安检员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北京市GA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考虑到苏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进行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