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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一名退休教师,想把单位分的福利房卖给别人,但福利房有上市交易限制条件,为了能够交易,他写下了“买不成就租给你用18年”的合同。 近日,大足区法院认定这份合同无效,确认其中的租赁条款无效。 7万元卖房子合同却写着“只抵住18年” 龙先生是大足一所中学的退休教师。 2011年11月,在大足做生意的李先生,急需购买一套住房,经人介绍,认识了龙先生。龙先生说, 自己的住房在大足一所中学内,只需要7万元。 两人随后签订了一份住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付房款7万给龙某,其他一切全由李某负责,还约定李某交的7万元房款概不退还。 这个看似没什么争议的买卖合同却有个奇怪的第四条:因房租年收益4000元,只抵住18年。 无法过户买卖不成就租给你18年 合同签订后第二天,李先生将7万现金打入龙先生银行账号上,并在11月14号在地税部门交了700元的税。 买了新房,李先生抓紧对房屋进行装修。但过户时双方却发生了纠纷。因为龙先生的房子是福利房,有上市交易限制条件,龙先生拿不出中学的对外出售证明,无法过户。 李先生把龙先生告上了法院。龙先生说,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构不成买卖,就构成租赁合同,他可以把房子租给他。 “就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租赁有效,他缴纳的7万元是一次性租赁18年。”龙先生辩称。 一次性租赁18年合理吗? 大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虽然合同约定房款拒不退还、只抵住18年,但该条款对租赁的违约责任、租赁的备案登记和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约定等内容,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法官认为,合同系龙某撰写,是合同的提供者,合同发生歧义时,应作出对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法官说,按照市场交易习惯,租房者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一次性将18年租金予以支付,有违公平原则。原告的需求是买房,该合同实质是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明知自己无法取得对外出售的情况,仍与李某签订买卖不成就租赁的合同,是属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确认该租赁条款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所以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龙某将退还7万购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