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陆查看更多内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没有任何手续,私自在自家杂屋内开采小煤矿。近日,涟源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非法采煤案件,吴某犯非法采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分金3万元。 据先容,2005年2月,吴某在没有管理任何手续的环境下,私自在自家杂屋内开采了一个小煤矿。之后,同村其他几人参加并卖力煤矿的一些管理事情,同年6月,该煤矿开始出煤。本地镇领土资源所发明后,先后3次向煤矿收回《制止违背矿产资源法例举动通知书》,要求其立刻停止守法举动,该煤矿才于2005年8月停止消费;但至2005年11月,煤矿又重新开始开采,本地领土部分又于2005年12月7日向该煤矿收回《责令停止领土资源守法举动通知书》,责令其立刻停止守法举动,但该煤矿无视通知内容,一直断断续续举行开采,直至2006年2月才停止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没有管理领土、采矿等任何允许手续的环境下,私自在自家杂屋内开采小煤矿,经领土部分责令停止非法开采后,仍然继续非法开采,其举动已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分金3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