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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9日12时许,覃宇飞以必要整理照片的名义将被害人覃某骗到其住处的柳州市荣军路东三巷xx号楼顶的租住房,有意让其的朋侪胡某将覃某的儿子抱出去玩,随后用条记本电脑播放黄色影片,并诱惑覃某与其产生性关系。
遭覃某回绝后,覃宇飞遂采用暴力的手段,把覃某按在床上,欲强行与覃某产生性关系,覃某尽力反抗,时期因覃宇飞接德律风覃某乘隙跑出房外大呼“有人要强奸我”,后覃某又再次被覃宇飞强行拉回租住房内,覃宇飞手持一把卡齿刀顶在覃某的颈脖处,要挟覃某不得将此事说出去,遂将覃某放走。
由于覃宇飞的举动形成覃某颈关区组织挫伤,经法医判定为轻细伤。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人覃宇繁黄?害人覃某的姐夫。
姐夫以必要整理照片的名义将小姨子骗至其住处,用条记本电脑播放黄色影片,企图诱惑小姨子与其产生性关系。
遭到回绝后,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小姨子产生性关系,小姨子尽力反抗,迫使姐夫放弃强奸意图。11月2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讯处原告人覃宇飞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认为,原告人覃宇飞违犯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产生性举动,其举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组成强奸罪。
公诉构造指控原告人覃宇飞犯强奸罪建立。覃宇飞在实行强奸举动历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尽力反抗及呼救而未未遂,其举动属于强奸得逞,依法可以对比既遂从轻或者加重处分。本院决定对其实用加重处分。
关于辩护人认为覃宇飞的举动应当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干划定,判处原告人覃宇飞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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