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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厦门一老板20万请人○ 法院将抚养权判归○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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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1:32:08|来自: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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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子,孩子抚养权应该归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生子抚养权争议案件,最终孩子的抚养权归○妇女,求孕的男方还需承担64万元的抚养费。
案件回放:请人○生子引发纠纷
      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化名)为其○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琳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最终,法官将非婚生子女判决给晓玲抚养,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
法官说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一直“咬定”自己与晓玲之间存在“○”协议,因此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对此,思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则认为,从本案的案情来说,仅从张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尚无法做出明确认定是“○合同”;即便双方在现实中签订“○合同”,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俞伟强说,○合同,即为○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行○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俞伟强告诉记者,从○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专家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认为,如果○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黄健雄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
       黄健雄认为,虽然○被看作是○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体器官的使用权,但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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